象山诉讼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来源: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有举证质证的环节,那么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了解争议的事实。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部门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象山诉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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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粗暴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父母对子女或者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暴。家暴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暴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暴的受害者。家暴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暴”,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只要是家庭成员采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即构成家暴,这与被打多少次,打到什么程度没有直接的联系。 浙江诉讼律师收入宁波律师有没有比较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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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无效婚姻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

新增“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在将其修改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不再是结婚的障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这也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的权利。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房产律师收费标准与其它行业律师收费标准的区别?

房产律师收费标准与其它行业律师的收费标准,都是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进行收费,但是因为纷争中涉及的标的额多少和官司的难易程度进行调整收费标准,标的额中的“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额”当然是数额。也就是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难易程度就是,纷争中所涉及的收集证据难易度,需要付出的辛苦难易程度,双向综合后得出的收费标准,房产律师收费标准一般都会高出其他行业的律师收费标准,因为房屋的价值往往高于其他事物的价值。 哪种类型的案件涉及到刑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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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找律师吗?

离婚需要找律师吗?聘请离婚律师真的有必要吗?对方请了离婚律师,我是不是也有必要去找一个?请离婚律师后,他能为我做什么?离婚律师在离婚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一、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2、离婚赔偿期望过高,不要找律师。

3、只走程序,不要请律师。

4、恐慌离婚,不要找律师。

5、情感波折,不要找律师。

二、以下离婚情况,我们建议您请律师:

1、复杂的离婚案件,建议找律师。

2、法律空白,建议找律师。

3、有意调解离婚,建议找律师。

4、有一定经济实力,建议找律师。

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何判断一个律师是否专业可靠?宁波合同律师电话

宁波律师有没有推荐的?象山诉讼律师事务所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有举证质证的环节,那么这些证据包括哪些呢?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非常了解争议的事实。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部门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象山诉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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